起因:体育课上踢足球时发生碰撞,造成受伤。中学体育课上,两个班在体育老师的安排下正在进行一场足球比赛。当小王带球时,余宇从小王身后跳起来抢球。两人碰撞,余宇失败。他站着不动,摔倒在地,受了伤。事故发生后,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医院诊断其为“右锁骨中段骨折”。案发时,小宇和小王均是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于某家长认为,学校监管不到位,小王直接造成了于某受伤。于是,他们将学校、小王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于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近16万元。一审:一审法院基于公平原则,认为未成年人在学校体育课上因碰撞受伤。目前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一方有过错。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我们认定余宇、小王、学校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综合考虑余宇的合理损失后,判处学校、小王各赔偿1万余元。小王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还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六名同学和体育老师的书面证词,证明并不是体育老师安排于晓去比赛。他在抢球时摔倒在地,受伤了。小王不应该承担这个责任。责任。第二次:区分过错,学校负责1/3,其他同学不负责。上海一中院认为,一审判决小王承担三分之一责任。小王不服,进一步证明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事实调查和书面证言,其提供的证据是一审判决后通过调查获得的,应当作为新证据予以采信。这起案件发生在学校安排的一次体育课上。虽然于在没有经过体育老师安排的情况下踢球,但体育老师并没有将他从球场上移走,他应该被视为参加比赛的踢球者之一。小王在踢球时试图抢球时摔倒在地受伤。此次损害是小王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小王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证据证明体育老师在赛前对小小进行过安全教育。因此,学校存在管理和指导疏忽的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改判。法官提醒:学校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体育活动时,应当提前对学生进行竞赛规则、注意事项等安全教育,切实履行管理和指导职责。此外,参加足球、篮球等对抗性较强的运动的未成年学生应自我认识意外伤害的风险,尽量避免对自己或他人造成身体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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