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公开公告涉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上诉案。上海一所大学的两名学生因一方在篮球比赛中受伤而提起诉讼。到法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本案适用我国民法典确立的自愿风险规则,并据此判决其他参赛者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责任。
一场学校篮球赛引发的诉讼
沉和严是上海一所大学的两名学生。 2019年10月11日,他们参加了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他们属于两个团队。沉队为进攻队,严队为防守队。哨声一响,比赛开始了,双方开始了激烈的对抗。比赛进行得如火如荼的关键时刻,沉跃起上篮得手。严亦立刻跳起防御。他认为这将是一个扣篮。他们心中有所戒备,却没想到两人竟然在空中碰撞在一起。 “轰”的一声,沉某倒在了地上。他受伤无法起身,严也被判犯规。事故发生后,沉某立即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左肩外伤。
出院后,每当想到自己支付的高额医疗费,沉先生就心痛不已。然而,严某却从未给自己支付过医疗费。沉某找到了律师,决定起诉颜某,赔偿医疗费和律师费54000余元。 5000元。结果,沉、严两位校友因一场篮球比赛而上法庭。
2020年8月14日,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沉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报告显示,沉某未达到伤残程度。沉先生为此又支付了鉴定费1950元。
一审法院认为:
进攻过程中,由于严某的防守,双方发生碰撞,沉某受伤。证据显示,严某的防守行为构成犯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篮球运动是一项对抗性强、风险高的竞技运动,当事人自愿参加竞技性更强的运动项目,应视为愿意承担风险。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沉某明知篮球运动可能存在受伤风险,但仍参加这项运动。对于风险本身可能造成的伤害,他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严某承担沉某受伤赔偿责任的50%,共计27000余元,并承担沉某花费的律师费4000余元。
严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出庭还原现场
裁判前往篮协了解规则
二审时,沉某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作证。他们分别是比赛当天的值班裁判李某(业余裁判,无裁判证)和负责比赛行政工作的邱老师。李说,他吹的是身体犯规,处罚是两罚一中。负责制作本场篮球比赛《情况陈述》的邱某认为,自己没有准确理解和区分技术犯规和身体犯规的定义,导致严某在第一个“情况陈述”中犯规的类型。声明”被错误地写成技术犯规。了解当时的情况后,他在第二份《情况说明》中将严某的犯规类型修正为身体犯规。
合议组前往上海篮协了解比赛规则
为了更好地了解裁判规则,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联系了上海篮协。立案庭副庭长、本案审判长方方及合议庭成员前往上海篮协就本案涉及的处罚事宜进行咨询。上海篮协有关负责人表示,篮球是一项集体球类竞技运动,其最显着的特点就是对抗性强。一旦发生犯规,客观上存在一定的人身伤害风险。不过,根据相关篮球规则,如果一名选手在比赛过程中因与对方不必要的身体接触而被吹罚,则属于身体犯规,但并不是所有吹哨人的犯规都是针对其他选手的。也可能是针对其他参赛者控制的篮球,即有“针对球不针对人”“针对球实针对人”“恶意人身伤害”等多种不同形式。假装犯规”。 ,需要单独筛选。
比赛直播监控截图
第二审
身体侵犯并不一定构成侵权
改判让伤者甘愿冒险
严某上诉称,沉某自愿参加篮球比赛,风险较大,在参加涉案篮球比赛时摔倒受伤。他用膝盖撞沉沉并不构成恶意犯规。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
首先,严某的防守行为构成身体犯规。根据《篮球规则》第36.2.1条,技术犯规是指无身体接触的犯规。从本案来看,沉某摔倒受伤前,与颜某有身体接触,颜某的防守行为与《篮球规则》第36.2.1条所列的技术犯规行为并不相同。同时,《篮球规则》第36.3.2条规定了技术犯规的处罚。但从现有证据来看,裁判吹罚严某犯规时的处罚是两罚一掷,与技术犯规的处罚明显不同。处罚有所不同,但与《篮球规则》第37.2.2条规定的身体侵犯处罚相同。因此,颜某的行为不构成技术犯规。在校方发布的第二份《情况说明》中,将严某的犯规类型从技术犯规纠正为身体犯规,确实有理有据。
其次,严某主观上仅存在一般过失。本案中,沉某因篮球比赛中对方队员颜某的防守行为而遭受人身伤害。虽然严某的防守行为构成了身体犯规,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申某可以要求严某承担侵权行为。责任。主观上,颜某仅存在一般过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对此,应根据以下因素进行判断:一是从参赛者的具体行为来判断。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严某在为沉某辩护时用膝盖撞击他人,沉某应承担相应的不良后果。二是从体育活动的类型和特点来判断。参赛者的注意义务应限制在比一般注意义务更宽松的范围内。在篮球比赛中“强对抗”的情况下,不能要求严在做出盖帽防守动作时考虑周全,必须合理、规范。三是从体育活动的规格来判断。所涉及的篮球比赛本质上是业余性质的,但风险却比日常体育活动要高。对于业余选手颜某的犯规行为,处罚还不能太重。
综上,虽然沉某因涉案篮球比赛中颜某的防守行为而摔倒受伤,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颜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二审作出上述改判。 。
韩朝伟
立案庭庭长
高级三级法官
法学博士
法官陈述
本案审判长韩超伟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效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国首次建立了自愿风险规则。该规则意味着受害人自愿承担损害的可能性并将自己置于危险的环境或情况中,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冒险规则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免除危险文体活动参与者的一般过失侵权责任,保证相关文体活动本身所需的充分的行动自由;二是免除危险文体活动参与者的一般过失侵权责任。二是推动相关文化体育活动,保证活动的正常开展,避免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的不当压制。
自愿风险规则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受害人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第二,受害人受到损害;第三,其他参与者的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第四,其他参与人主观上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应该指出的是,冒险规则也有例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但书,其他参与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不适用自愿风险规则。因此,韩朝伟法官也提醒广大热爱文体活动的市民,在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一方面要注意自身安全,也要注意他人的安全。故意或重大过失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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